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12号
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9717671J,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黄桷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56年7月24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本院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