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12号 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9717671J,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黄桷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56年7月24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本院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