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91民初1113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被告:九江廊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港城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6XGK92G。
法定代表人:**风。
第三人:***,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
第三人:**,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
原告***与被告九江市廊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计7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