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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朗基兴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421民初999号 原告: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视高镇老君社区7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朗基兴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33号1栋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朗基兴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