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1912号之一
原告: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熙腾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草金北段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熙腾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微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