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1912号
申请人: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熙腾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熙腾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成都XX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绵阳熙腾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熙腾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微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