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达智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XX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1912号之三 原告:成都达智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熙腾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达智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XX有限公司、绵阳熙腾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2022)沪0110民初119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绵阳熙腾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告成都达智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熙腾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