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6012号之二
原告:江苏龙山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龙山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公司)与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华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签订的承揽合同约定了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而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地为华西公司,故本院无权管辖,本案应移送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龙山公司与被告华西公司2016年10月9日、10月12日签订的承揽合同,均约定了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明确签订地为华西公司,故本案应由华西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华西公司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 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