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山管件有限公司

6012江苏龙山管件有限公司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601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龙山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龙山管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龙山管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龙山管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