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龙山管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14018705A,住所地江阴市澄张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龙山管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1民初1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23年2月20日13:30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 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