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3民初3424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宁波鑫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滕明楼A幢办公用房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6126829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男,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鑫海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