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9民初5712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黄桷树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598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