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终6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东阳镇黄桷树人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59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6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北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北源公司对***经济赔偿、补齐五险和养老金、办理退休。2、本案诉讼费由北源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北源公司的前身是地方国营重庆**玻璃厂,后更名为重庆**玻璃仪器总厂。北源公司于1985年8月8日将其下设的一个车间建立为重庆玻璃工业公司建炉工程处为非公司制企业,*****为非公司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为国有。重庆玻璃工业公司建炉工程处由北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决议解散、注销。北源公司为了逃避责任,将原重庆**玻璃仪器总厂的部分职工以在建炉工程处工作为借口强迫退职。***原系北源公司员工,于2009年1月1日参加工作,是和北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后又担任建炉工程处正式的检验员工作,于2013年6月28日被北源公司无理强迫辞退回家。当时是北源公司企管处负责人***要求***只有照抄其书写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便条才能获得经济补偿。***照抄了便条后被北源公司辞退。***并非自愿退职,而是北源公司强迫辞退。
北源公司答辩称,1、***要求确认与北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碚劳人仲案字(2017)第517号仲裁裁决书及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9民初6249号民事裁定书,均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渝0109民初571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对***申请撤诉予以准许。2、***与北源公司从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费用均是由重庆玻璃工业公司建炉工程处缴纳,解除劳动关合同也是与重庆玻璃工业公司建炉工程处签订,并领取了补偿,***要求退休的诉讼请求,与北源公司无关,且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于2009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与北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北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7年4月5日申诉至重庆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与北源公司于2009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碚劳人仲案字(2017)第51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6月26日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以(2017)渝0109民初5712号案件立案受理。后***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碚劳人仲案字(2017)第51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效力。***本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二审中,***举示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建炉工程处、百能公司)201(空白)年(空白)月考勤表,拟证明北源公司收购了建炉工程处,建炉工程处是北源公司的下级单位。北源公司举示重庆玻璃工业公司建炉工程处的营业执照,拟证明重庆玻璃工业公司建炉工程处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双方对对方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由于前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曾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北源公司之间自2009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重庆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碚劳人仲案字(2017)第517号仲裁裁决书后,***向一审法院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一审法院经审查准许撤诉,因此,重庆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碚劳人仲案字(2017)第51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又再次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之间自2009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本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至于***二审中上诉请求北源公司对其经济赔偿、补齐五险和养老金、办理退休,因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本案不予审查。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康 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喻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