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与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9执恢1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黄桷树人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005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十路,组织机构代码:7273755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 关于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碚法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应执行本金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续查封了***名下的车牌号为鲁XXX**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了***名下的车牌号为陕XXX**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了***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XX大街X号XX大厦房屋两套。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没有处置权,故无法对上述车辆及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动产、其他财产性权益、等可供处置的财产。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恢1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甘 玲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