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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华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728号 原告:西安市华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华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华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华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华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63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