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安特科技有限公司、麟游县招贤生态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9民初178号 原告:陕西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80号鹏博财富中心5号楼B座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221425096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麟游县招贤生态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麟游县招贤镇物流停车服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MA6XGLXG3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员原告陕西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麟游县招贤生态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原告的工程款,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原告陕西安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