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02民初643号
原告晋中华夏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潇河产业园区修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贵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四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利辛县复兴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修文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刘为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晋中华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安徽省四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华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晋中华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