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经纬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经纬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金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21民初1653号 原告:马鞍山经纬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61430075E(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金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8114268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马鞍山经纬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与被告泰州市金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金泰公司立即支付货款70000元,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起,原、被告就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回转支承,截止2018年9月3日双方对帐,被告欠原告90000元。此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1月支付20000元,余欠70000元至今未付,以致成讼。 金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4年起签订多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金金泰公司向经纬公司采购回转支承,交货方式为物流公司,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2018年9月3日,经纬公司在《余额对账单》确认至2018年8月31日应收账面余额为90000元,并要求金泰公司核对;2018年10月16日,金泰公司在《余额对账单》上“相符”处勾认、加盖金泰公司财务专用章,并在落款时间处加盖金泰公司财务专用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经纬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余额对账单》、银行电子回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经纬公司与金泰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当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经纬公司提交的证据,在无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了供货义务,金泰公司应按《余额对账单》确定的金额给付余款。逾期未付款,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经纬公司主张金泰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州市金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经纬回转支承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并自2018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泰州市金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