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2332号
原告:马鞍山经纬回转支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61430075E(1-1),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61861561E,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经纬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于2014年8月5日签订的《供货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根据该约定,甲方所在地为河南省长葛市***南段东侧,本案应由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要求移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双方约定,发生异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在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故原告应当向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