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经纬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马鞍山经纬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民终3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经纬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经纬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法院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