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经纬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2661861561E,住所地长葛市***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经纬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与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书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执772号案件。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自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