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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6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1000号一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文溪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江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