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市婺城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3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1100号合丰外包服务产业园2幢商务大楼9楼9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审被告:***,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审被告:**,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审被告:***,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3元(已减半),由上诉人***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琳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