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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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3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1100号合丰外包服务产业园2幢商务大楼9楼9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审被告:***,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审被告:**,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审被告:***,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3元(已减半),由上诉人***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琳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