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818号
申请人:徐州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江庄镇龙山冶金集聚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徐州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在江苏大屯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预留款)550000元。申请人徐州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名下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在江苏大屯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预留款)55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徐州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徐州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