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9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苏0322民初8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在江苏大屯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预留款)550000元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徐州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申请人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在江苏大屯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预留款)550000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徐州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