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牛牛能源有限公司、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34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牛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牛牛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10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广州牛牛能源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根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件号及联系电话,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文书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上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牛牛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