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112执2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将军山路段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东区S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76952174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皖合力仓储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裕民一村宝鸭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2052727J。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山皖合力仓储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4)粤011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山皖合力仓储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81760.02元;二、被告中山皖合力仓储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981760.0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54.08元,由被告中山皖合力仓储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中山皖合力仓储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及上述生效文书,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等途径,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工商、保险、车辆和不动产等有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督促阶段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山皖合力仓储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4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止[案号:(2024)粤0112执保14863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报告其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接受调查并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粤0112执25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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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