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3900-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关于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应承担向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29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金钱给付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了如下执行工作:一、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709.2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故现阶段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9年9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并表示同意法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认可本院的处理结果。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