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

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星科建材陶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东区S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限上诉人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而上诉人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经法院通知而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禹 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