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立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3财保552号 申请人:深圳立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海湾社区后海大道与工业七路交汇处港湾创业大厦1404-14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立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21)粤1303民初1524号。原告深圳立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XXX支行账户1023××××0862,查封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177000元为限。浙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一份保单号2997499041320210023776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深圳立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立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XXX支行1023××××0862账号上的存款人民币117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深圳立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