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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22158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