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207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龙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F地块型材博览城10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4LOF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金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北二环路交口汇银广场1#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1272X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金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名流印象S0H0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LPCC98。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龙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金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肥金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芜湖龙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07民初3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