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4民初2907号
原告:永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丽州南路13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江南街道上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处村。
责任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江南街道上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