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永康市象珠镇柏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4953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永康市象珠镇柏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柏石村。

责任人:陈彪。

第三人:永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丽州南路13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孔仙玲。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永康市象珠镇柏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永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 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黄银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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