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788号
原告:新乡市领先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佳红酿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东侧创业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乡市领先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佳红酿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新乡市领先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乡市领先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