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黑08民初77号
原告: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管理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
筑施工承包合同》,原告承建被告的和睦荣府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该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700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佳木斯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11106.13元,如逾期给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30400元退还原告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