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合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乐某某、内蒙古合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4民初4961号 原告:乐某某,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合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东街3号电力二区29号楼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乐某某与被告内蒙古合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