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112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济***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9-2号605室,组织机构代码:784430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2号2栋3**302户,组织机构代码:76361473-X。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4)历城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3270元,违约金以22327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向房管部门对被执行人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依法查找,在其住所地未找到被执行人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济***科技有限公司,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112执9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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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