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泓泽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泓泽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西安长岛恒业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87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泓泽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长岛恒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泓泽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长岛恒业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陕0111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长岛恒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泓泽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长岛恒业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泓泽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偿还案件款705497.5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45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长岛恒业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长岛恒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账户信息、有房产信息,并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房屋,有车辆登记信息,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车辆信息手续,均未实际扣押,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 3、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长岛恒业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2日止,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5年4月17日至2027年4月16日止,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4月17日至2028年4月16日止,到期如需继续冻结、查封可提前三十天向本院申请。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西安长岛恒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705497.56元债权未实现。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