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67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友电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第三工业区3栋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友电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何 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