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友电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友电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辉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420号 原告:深圳市友电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友电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辉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友电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营业收入本金人民币137,623.84元及起诉之日至款项付清期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运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免费提供设备及管理后台,被告负责安装、维护;双方按照充值额为基数,收益到达原告账户,被告能在后台监控收益,按照T+1结算至被告指定收款账户或微信号,分成为原告25%、被告75%;合作区域为上海等。随后,被告利用工作便利通过非法手段侵入管理后台,侵吞原告款项137,623.84元。原告知晓后,通过各种方式告知被告归还款项,但被告拒不归还,据此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注意到,案涉协议第七条争议解决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提交方所在地诉讼解决”。原告对该条款予以认可,并同意移送原告所在地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 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