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友电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融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友电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4790号 申请人:上海融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友电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融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友电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上述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82942.07元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友电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2942.0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 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国权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2)粤0306民初16805号 上海融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作出(2022)粤0306民初16805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友电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详见回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具体冻结、查封起算时间以协助单位回执或送达回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二、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