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工友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宋××与被告威海工友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民初2665号 原告:宋××。 被告:威海工友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与被告威海工友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