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辖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零号路11号3门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高速桥梁伸缩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98号陕西高速集团大楼23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高速桥梁伸缩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B-M01标段工程主体所在地位于咸阳市和宝鸡市,并不在西安市长安区辖区,故长安区法院对本案没有专属管辖权。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为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的注册地为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买家街123号。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洛阳市瀍河区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本案施工地点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属西安市长安区辖区,因此,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