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2民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高速桥梁伸缩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住所地:**安市未央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表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高速桥梁伸缩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高速桥梁伸缩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申请对其施工的K97+650~K101+500段内黄家沟大桥的LBZ240型橡胶伸缩装置的长度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陕西高速桥梁伸缩缝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主要的诉求是工程款,但双方针对工程款的数额未经过结算,对LBZ240型橡胶伸缩装置的工程量存在较大争议,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认可双方对上诉人施工范围无异议,具备鉴定条件。上诉人陕西高速桥梁伸缩缝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申请对部分工程量进行鉴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规定,应进行鉴定。但二审中启动鉴定程序直接进行处理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93元,退回上诉人陕西高速桥梁伸缩缝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印
审判员 梁 勇
审判员 张 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