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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华夏(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兴银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3305号 原告:世界华夏(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尊爵府B12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兴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南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茗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奉化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弥勒大道,中城桃庄别墅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世界华夏(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银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奉化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引调立案,并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世界华夏(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兴银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奉化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世界华夏(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世界华夏(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界华夏(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世界华夏(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珂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葛华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