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某某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某某鄞州钧结舞蹈艺术教育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8647号 原告:**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MA281Q59X1)。住所地:**市鄞州区新天地东区1幢(1-3)号,民安路1018号(1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鄞州钧结舞蹈艺术教育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12MJ901562X1)。住所地:**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长寿南路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鄞州钧结舞蹈艺术教育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