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8647号
原告:**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MA281Q59X1)。住所地:**市鄞州区新天地东区1幢(1-3)号,民安路1018号(1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鄞州钧结舞蹈艺术教育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12MJ901562X1)。住所地:**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长寿南路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鄞州钧结舞蹈艺术教育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