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某某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91民初3441号 原告:**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新天地东区1幢(1-3)号,民安路1018号(1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MA281Q59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8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9月26日,原告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活动委托执行协议》,约定**公司委托原告承担2017年10月2日-7日鄞州万达3号门外广场活动的舞美搭建及物料制作,合同总价为66298元,于1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2019年6月14日,**公司的股东***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确认其本人欠原告共计8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款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 记员  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