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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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91执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新天地东区1幢(1-3)号,民安路1018号(1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MA281Q59X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91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5000元、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0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其表示无一次性履行能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3年5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别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7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91执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