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一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铂胜光电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965号
原告:**市一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道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铂胜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七4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一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铂胜光电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9年4月12日,原告**市一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市一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一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市一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市一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牟 丹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