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481民初1504号
原告:三明某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闽清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原告三明某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三明某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某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全额收到案涉款项、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某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计477元,由三明某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